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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委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05  浏览量:139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管廊及地下空间专委会管理规定》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综合管廊建设及地下空间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从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及地下空间利用技术交流及工作管理的专业组织,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本会依照国家《社团管理条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章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管廊分会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管廊建设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团结城市综合管廊及地下空间专业领域的各类从业者,打造行业高端交流平台,集中人才智慧与经验,共同开展有关研究、咨询和交流工作,探讨技术发展方向,加强相互合作,共同推动综合管廊及地下空间的技术进步,促进综合管廊及地下空间建设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管廊建设及地下空间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协助政府制定综合管廊及地下空间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
    2.、积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3.、开展行业学术交流、技术考察、人才培训、在职培训、技能竞赛以及国际合作,促进人才成长和提高;
    4.、组织开展综合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利用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承担管廊建设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5.、推进行业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定期发布行业新技术公告与新产品目录;
    6.、举荐行业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7.、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8.、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主要工作职责:批准本届专委会工作条例;审议通过本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9.、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参加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年会活动、完成协会部署的任务;加强与兄弟学会、协会的联系,优势互补;
    10、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11、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各省、市市政行业综合管廊及地下空间主管部门、从业单位、培训机构及个人,凡承认本会工作规定,并履行本会职责,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五条、各会员单位派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第六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会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编印的各种资料;
    5、退出本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规定,执行本会决议和工作计划;
    2、积极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本会提交论文、工作经验及研究报告;
    3、关心本会工作,能主动提供信息资料及建议;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编印的各种资料;
    3、退出本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规定,执行本会决议和工作计划;
    2、积极承担本会所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本会提交论文、工作经验及研究报告;
    3、关心本会工作,能主动提供信息资料及建议;

    第八条、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本会秘书处报告并备案。主任会员、副主任会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期内需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主任委员会报告,由主任委员会同意后报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

    第九条、凡认真执行本会工作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开展协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凡不认真执行本会工作规定,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本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

    第十一条、本会的权利机构是专委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专委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任会员、副主任会员单位;
    (二)制定、修改本会工作规定;
    (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均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会员、副主任会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可主动申请退出本会,但需由主任委员会批准后在专委会网站公告;本会会员如有有损于专委会声誉和形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后清除出专委会,并在专委会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和有关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本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年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补助,活动表彰费,秘书处办公费,缴纳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费及其它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修改,应由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审议通过,报经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综合管廊建设与地下空间利用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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